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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设备建设规范是保障制冷系统正常运行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依据。制冷设备建设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规定了制冷设备的选择和布置。根据使用场所的面积、使用需求和环境条件等因素,制冷设备应选择合适的型号和规格,并合理布置在通风良好、不受日照直射和其他热源影响的位置。
规范了制冷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安装时,应按照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技术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性;调试时,要仔细检查各个部件和连接管路是否正常,确保制冷系统的正常运行。
规定了制冷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制冷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应定期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和运行参数,确保系统的稳定和高效;要进行定期维护,清洗设备内部的污垢和积尘,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规范还明确了制冷设备的节能措施。制冷设备在设计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比如合理选择制冷剂、优化系统的控制策略、提高换热效率等,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使用成本。
规范也对制冷设备的报废和更新进行了要求。制冷设备的寿命一般较长,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环境要求的变化,旧设备需要及时报废和更新,以提高系统的性能和可靠性。
制冷设备建设规范是保障制冷系统正常运行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依据。各个环节的规范执行,能够有效地保护设备,降低能源消耗,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为用户提供舒适的制冷环境。制冷设备建设规范的不断完善和执行也将为推动制冷设备行业的发展和创新提供有力的支持。
制冷设备建设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冷库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old store
GB 50072-2001
主编部门:原国家国内贸易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1年6月1日
1 总则
1.0.1 为满足冷库设计中食品冷藏的技术要求和卫生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公称体积为500m3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以氨为制冷剂的制冷系统的食品冷库。
不适用于夹芯隔热板冷库、气调库、山洞冷库、石拱覆土冷库。
1.0.3 冷库设计应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使生产流程合理,节约能源,操作、维修方便。
1.0.4 冷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 术语、符号(略)
3 基本规定
3.0.1 冷库的设计规模应以冷藏间或冰库的公称体积为计算标准。
公称体积应按冷藏间或冰库的净面积(不扣除柱、门斗和制冷设备所占的面积)乘以房间净高确定。
3.0.2 冷库计算吨位可按下式计算。
3.0.3 冷藏间体积利用系数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值。
3.0.4 冰库体积利用系数不应小于表3.0.4的规定值。
3.0.5 食品计算密度应按表3.0.5的规定采用。
3.0.6 冷库设计的室外气象参数除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房围护结构热流量计算的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夏季空气调节日平均温度。
计算库房围护结构最小总热阻时的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最热月月平均相对湿度。
2 开门热流量和冷间通风换气热流量计算的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室外相对湿度应采用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
3.0.7 冷间设计温度和相对湿度应根据各类食品冷藏工艺要求确定。可按本规范附录A规定选用。
4.1 库址选择
4.1.1 冷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址不宜选在居住区集中的地区。经当地城市规划、环保部门批准,可建在城镇适当地点;
2 库址应选择在城市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库址周围应有良好的卫生条件,必须避开和远离有害气体、灰沙烟雾、粉尘及其他有污染源的地段;
4 库址应选择在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
5 库址必须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
6 库址宜选在地势较高,干燥和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方;
7 肉类、水产等加工厂内的冷库库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其厂址选择要求。
4.2 总平面
4.2.1 冷库厂区总平面设计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运输和设备管线布置合理等综合要求。
2 应沿铁路专用线或靠近水运码头布置。
3 肉类、水产类等加工厂的冷库应布置在厂内牲畜、家禽、水产等原料区和锅炉房、煤场、污物、污水处理场地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 总平面布置应做到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兼顾今后扩建的可能。对于设有铁路专用线或水运码头的新建冷库,其扩建冷库位置宜预留在铁路专用线的两侧或水运码头附近。
4.2.2 冷库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有关规定。
4.2.3 氨压缩机房的位置应靠近冷负荷最大的冷间,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环境。
4.2.4 变配电间应布置在氨压缩机间的附近。
4.2.5 冷库场区的主要道路和进入场区的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路面应平坦,不积水,场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4.2.6 厂区绿化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要求。
4.3 库房的要求
4.3.1 库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要求,运输线路要短,避免迂回和交叉;
2 冷藏间平面柱网尺寸和层高应根据贮藏货物的包装规格、托盘大小、堆码方式以及堆码高度等使用功能确定,并应综合考虑建筑模数及结构选型的合理;
3 冷间应按不同的设计温度分区、分层布置;
4 冷间建筑的设计应尽量减少其隔热围护结构的外表面积。
4.3.2 每座库房中冷间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4.3.2的要求。冷间建筑内防火墙应将外墙、屋面、楼面和地面的可燃隔热材料截断。
4.3.3 冷藏间的分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贮藏食品的特性及冷藏温度等要求分间;
2 有异味的贮藏食品应设单间。
4.3.4 库房应设穿堂,其温度应根据需要确定。
4.3.5 库房的公路站台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公称体积大于4500m3的冷库,其站台宽度为6~8m;公称体积小于4500m3的冷库,其站台宽度为4~6m。
2 站台边缘顶面高出站台下地面0.9~1.4m,根据需要可设高度调节板。
3 站台边缘顶侧面应涂有明显的黄、黑相间防撞标示色带。
4 站台上应设罩棚,靠站台边缘一侧如有结构柱时,柱的边缘距站台边缘净距不得小于0.6m;罩棚顶板应挑出站台边缘的部分不得小于0.75m,罩棚净高应适应运输车辆的高度,且应设有组织排水。
5 根据需要可设封闭站台,封闭站台宜与冷库穿堂合并布置
6 封闭站台的宽度及其内的温度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其外围护结构应满足相适应的保温要求。
7 封闭站台的门洞尺寸及数量应与货物吞吐量相适应。
4.3.6 库房的铁路站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宽度7~12m;
2 站台边缘顶面应高出轨顶1.1m,边缘距铁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为1.75m;
3 站台长度一般为220m,当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可适当缩短,但不应少于128m;
4 站台上应设罩棚,其柱边与站台边缘净距不应小于2m,其檐高和挑出长度应符合铁路专用线的限界规定。
4.3.7 库房的电梯宜设置在常温环境内。电梯轿厢的选择应充分利用电梯的起重能力。
4.3.8 库房设置电梯的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3t型电梯运载能力,按每小时20t计;2t型电梯按每小时13t计;
2 以铁路进出货为主的冷库及港口中转冷库应按进出货吨位和装卸允许时间确定设置电梯的数量;
3 在以铁路、水运进出货确定电梯设置的情况下,其位置应兼顾日常生产和汽车装卸货使用的需要,不宜再为其另设电梯。
4.3.9 多层库房的楼梯应设置在靠穿堂处,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如只设一个楼梯时,不得采用螺旋扇步形式。首层楼梯出口应靠近通向室外门。
4.3.10 带水作业的加工间和温度高、湿度大的房间不应与冻结物冷藏间毗连,生产流程必须毗连时,应考虑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4.3.11 面积在1000m2以上的冷藏间应至少设两个门。面积在1000m2以下的冷藏间可只设一个门。
4.3.12 库房的过磅设备应根据进出货操作流程短捷的原则和需要进行布置。
4.3.13 库房工作人员需要的办公室、烘衣室、更衣室、休息室及卫生间等辅助房间宜布置于穿堂附近,多层库宜设置在首层、卫生间内应设自动冲洗的大小便器和洗手盆。
4.4 库房的隔热4.4.1 隔热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 热导率小;
2 不散发有毒或异味等对食品有污染的物质;
3 难燃或不燃烧,且不易变质;
4 块状材料应温度变形系数小,易于在施工现场分割加工,且便于与基层粘结;
5 地面、楼面采用的隔热材料,其抗压强度不应小于0.25MPa;
4.4.2 围护结构隔热材料的厚度应按下式计算:4.4.3 冷库隔热材料设计采用的热导率值应按下式计算确定:4.4.4 隔热材料热导率的修正系数b值可按表4.4.4规定采用。4.4.5 围护结构总热阻R0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确定。4.4.6 库房围护结构外表面和内表面传热系数(αw、αn)和热阻(Rw、Rn)可按表4.4.6规定采用。4.4.7 围护结构的总热阻必须大于下式计算出的最小总热阻。4.4.8 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可按下式计算。4.4.9 相邻同温冻结物冷藏间的隔墙可不设隔热层。上下相邻两层均为同温冻结物冷藏间时,其两层间的楼板也可不设隔热层。
4.4.10 冷库底层冷间设计温度低于0℃时,地面应采取防止冻胀的措施。
注:地面下为岩层或砂砾层,旦地下水位较低时可不作处理。
4.4.11 冷库底层冷间设计温度等于或高于0℃时,地面虽可不采取防冻胀措施,但应设置隔热层。此时在空气冷却器基座下部及周围1m范围内的地面总热阻(R0)应采用3.18m2·℃/W。
4.4.12 冷间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不大于4时,其隔热层外侧宜设通风层。
4.4.13 库房屋面及外墙外侧宜涂白色或浅色。
4.5 库房的隔汽和防潮4.5.1 围护结构两侧设计温差等于或大于5℃时,应在温度较高的一侧设置隔汽层。4.5.2 围护结构蒸汽渗透阻可按下式验算:4.5.3 库房隔汽层和防潮层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砖外墙外侧应抹面;
2 外墙的隔汽层应与地面隔热层上下的隔汽层或防潮层搭接;
3 冷却间或冻结间隔墙的隔热层两侧均宜设置防潮层;
4 隔墙隔热层底部应设防潮层;
5 楼面、地面的隔热层上、下、四周应作防潮层或隔汽层。
4.6 构造要求
4.6.1 库房屋面上应设置通风间层及隔热层。
4.6.2 库房顶层隔热层采用块状隔热材料时,不宜再做阁楼层。
4.6.3 仅用作铺设松散隔热材料的阁楼,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阁楼楼面不应留有缝隙,若采用预制构件时,其构件之间的缝隙必须填实;
2 松散隔热材料的设计采用厚度应比计算厚度增加50%;
3 阁楼柱应自阁楼楼面起包1.2m高度的块状隔热材料,其厚度应使其热阻不小于1.38m2·℃/W,其外侧应设置隔汽层,隔汽层外面不应再抹灰。
4.6.4 库房下列部位易形成冷桥:
1 由于承重结构需要连续,使隔热层断开的部位,如墙体、楼面与梁、板、柱的连接处;
2 门洞和设备管道穿墙、楼板四周部位;
3 门洞外面局部地面和楼面。
凡存在冷桥的部位,均应采取适当增铺隔热层的构造措施,以减少其部位的热交换,避免结露或结霜。
4.6.5 严禁采用含水粘结材料粘结块状隔热材料。
4.6.6 带水作业的冷间应有保护墙面、楼面和地面的防水措施。
4.6.7 冰库的围护墙和柱应有防止冰块冲撞的保护设施。
4.6.8 库房屋面排水宜设置外天沟和墙外明装雨水管。
4.6.9 冷间建筑的地下室或地面架空层应防止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浸入,并应设排水设施。
4.6.10 外墙与阁楼楼面均采用松散可燃隔热材料时,其相交处应设防火带。
4.6.11 多层冷库库房外墙与檐口及穿堂与库房连接部分的变形缝部位应做好防漏水的构造处理。
4.7 氨压缩机房、变配电室和控制室
4.7.1 氨压缩机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I6中火灾危险性乙类建筑的有关规定。
4.7.2 氨压缩机房净高应根据设备高度和采暖通风的要求确定,不宜高于6m。
4.7.3 氨压缩机房的屋面应设通风间层及隔热层。
4.7.4 氨压缩机房的自动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密封观察窗。
4.7.5 机器间内的墙裙、地面和设备基座应采用易于清洗的面层。
4.7.6 变配电室与氨压缩机房毗连时,共用的隔墙必须采用防火墙,该墙上只允许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其孔洞周围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堵塞。
4.7.7 氨压缩机房和变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启,并采用手开门。
4.7.8 配电室如通过走廊或套间与氨压缩机房相通时,走廊或套间门的材料应为难燃烧体,并应有自动关闭装置;配电室与氨压缩机房共用的隔墙上不宜开窗,如必须开窗时,应用难燃烧的密封固定窗。其他专业略。
制冷设备通用技术规范

国家空调质量标准:
JB/T 6420-1992 单元式列车空调机组 149KB
JB/T 6417-1992 空调用空气过滤器 115KB
JB/T 6411-1992 暖通、空调用轴流通风机 10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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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5151-1991 空调通风用空气 空气热回收装置 型式与基本参数 62KB
JB/T 5146.3-1991 空调设备用加湿器 性能试验方法 141KB
JB/T 5146.1-1991 空调设备用加湿器 型式与基本参数 5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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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10212-2000 制冷空调用直动式电子膨胀阀 35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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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 95.2-2001空调器散热片用铝箔 亲水铝箔 21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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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T 1363.4-2005 通信局(站)电源、空调及环境集中监控管理系统第4部分:测试方法 170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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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n 29008.9-1991 汽车产品质量检验空调系统评定方法 314KB
QC/T 720-2004汽车空调术语 56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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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 664-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软管及软管组合件 44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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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 657-2000 汽车空调制冷装置试验方法 39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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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 656-2000 汽车空调制冷装置性能要求 29KB
QC/T 656-2000 汽车空调制冷装置性能要求 15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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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10537-2005 冷冻空调设备用复合密封垫片 50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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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10531-2005 滚动轴承 汽车空调电磁离合器用双列角接触球轴承 248KB
JB/T 10504-2005 空调风机噪声声功率级测定-混响室法 933KB
GB/T 19933.4-2005土方机械 司机室环境 第4部分 司机室的空调、采暖和(或)换气试验方法 200KB
GB/T 18837-2002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746KB
GB/T 18836-2002 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 685KB
GB/T 17791-2007 空调与制冷设备用无缝铜管 335KB
GB/T 50114-2001 暖通空调制图标准- 96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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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 216-2006客车空调系统技术条件 918KB
GB/T 20108-2006低温单元式空调机 21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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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4087-95 滩海石油工程通风空调技术规范 955KB
SJ/T 31374-94 空调器生产用自动焊接设备完好要求和检查评定方法 153KB
SJ/T 31371-94 空调器散热片生产线完好要求和检查评定方法 280KB
SJ/T 31370-94 空调器生产用自动弯管设备完好要求和检查评定方法 339KB
SJ/T 31369-94 空调器生产用校准装置和套环机完好要求和检查评定方法 258KB
SJ/T 31346-94 家用空调电机生产总装流水线完好要求和检查评定方法 97KB
SJ/T 11145-96 空调器红外遥控系统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1506KB
JB/T 9070-1999 空调用风机 平衡精度 230KB
JB/T 9063-1999 房间风机盘管空调器 安全要求 225KB
JB/T 8702-1998 屋顶式风冷空调(热泵)机组 388KB
JB/T 8544-1997 整体式机电一体化空调机组 258KB
JB/T 7666-1995 制冷和空调设备名义工况一般规定 84KB
JB/T 6915-1993 汽车空调用制冷压缩机 试验方法 111KB
JB/T 6914-1993 汽车空调器 性能试验方法 163KB
空调即空气调节器(Air Conditioner)。是指用人工手段,对建筑/构筑物内环境空气的温度、湿度、洁净度、速度等参数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
一般包括冷源/热源设备,冷热介质输配系统,末端装置等几大部分和其他辅助设备。主要包括水泵、风机和管路系统。末端装置则负责利用输配来的冷热量,具体处理空气、温度,使目标环境的空气参数达到要求。
安装位置
一般空调安装位置应避开热源,热风排除及噪声干扰应不影响邻居。
室外机的安装高度应低于室内机,这有利于冷冻油的循环。室外机的安装应无热风短路循环,以免影响散热:安装位置应有利于检修,易于排水和不影响过路行人,要避开或远离高压线,有辐射的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
室内机安装前面不应有阻挡物,并保证冷风(或热风)的射流距离,使室内温度比较均匀。
一、安装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空调安装标准,特制定空调安装标准:
1. 空调器应安装在儿童不易触及的地方。
2. 尽量避开自然条件恶劣(如油烟重、风沙大,阳光直射或有高温热源)的地方。
3. 尽量缩短室内机和室外机连接的长度。
4. 避开人工强电、磁场直接作用的地方,尤其是在涉及到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方面,该标准更是提出了严格的量化要求。
5. 室外机组安装架承载能力至少不低于 180公斤。
6. 建筑物内部的过道,楼梯、出口等公用地方不应安装空调器的室外机。
7. 空调器的室外机组不应占用公共人行道,沿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器其安装架底部距地面的距离应大于 2.5米。
8. 空调器的室外机应尽可能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 3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空调
制冷设备设计规范

与暖通设计有关的规范如下:(如有新规范,请按新规范执行)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201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2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2005年版)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2009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2005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26-2010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134-2010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75-201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05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93
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 JGJ 142-2012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 JGJ 173-2009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64-1997
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 JGJ 129-2000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 176-2009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19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 87-8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2010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一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二部分 物理因素 GBZ 2.2-2007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2013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66-2005 (2009年版)
燃气冷热电三联供技术规程 CJJ 145-2010
蓄冷空调工程技术规程 JGJ 158-2008
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JGJ 174-2010
冷库设计规范 GB 50072-2010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41-200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01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 CJJ 34-2010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 50494-2009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2003 (2009年版)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GB50738-201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2002
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74-2010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411-2007 46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2006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JGJ/T 229-2010
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 GB/T 17981-2007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19577-2004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19576-2004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12021.3-2010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21454-2008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 工商业用和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 GB/T 18430.1-2007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 户用和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 GB/T 18430.2-2008
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安全要求 GB 18361-2001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GB/T 18362-2008
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GB/T 18431-2001
水源热泵机组 GB/T 19409-2003
热泵热水机 GB/T 21362-2003 60 组合式空调机组 GB/T 14294-2008
柜式风机盘管机组 JB/T 9066-1999
风机盘管 GB/T 19232-2003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19761-2009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T 19762-2007
离心式除尘器 JB/T 9054-2000
回转反吹类袋式除尘器 JB/T 8533-2010
脉冲喷吹类袋式除尘器 JB/T 8532-2008
内滤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 JB/T 8534-2010
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 GB 15930-2007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
制冷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8月31日目 录1 总 则……………………………………………………………………………(1)
2 材 料……………………………………………………………………………(4)
3 设 计……………………………………………………………………………(9)
4 制 造…………………………………………………………………………(17)
5 安装、改造与维修……………………………………………… …(30)
6 使用管理… … ……… … … ……………… ……………………………………(31)
7 定期检验………………………………………………………………………(34)
8 安全附件………………………………………………………………………(37)
9 附 则…………………………………………………………………………(40)附件A 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 (41)
附件B 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 ……… …… ………… (44)
附件C压力容器产品铭牌 ……………………………………………………………(45)
附件D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48)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 则
1.1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 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有关规定:
(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
(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1.4.2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和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
容积大于1L并且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第3.1、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4.3只需要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L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5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下列压力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3)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容器);
(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
(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1.6 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1.6.1压力容器本体
压力容器本体界定在下述范围内: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接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的设备主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1.6.2 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1.7 压力容器类别
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理,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方法见附件A。
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1.9 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1.10 引用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以下简称本规程引用标准,注1-5)如下:
(1)GB150《钢制压力容器》
(2)GB151《管壳式换热器》
(3)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
(4)JB/T 4710《钢制塔式容器》
(5)JB/T 4731《钢制卧式容器》
(6)JB 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
(7)JB/T 4734《铝制焊接容器》
(8)JB/T 4745《钛制焊接容器》
(9)JB/T 4755《铜制压力容器》
(10)JB/T 4756《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
注1-5:本规程的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1.11 监督管理
(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3)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2材 料
2.1 通用要求
(1)压力容器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
(2)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3)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实施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还应当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
(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6)对于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供货时,双方商定钢板质量说明书的份数;由非材料单位供货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分别为每张钢板出具质量证明书;
(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压力容器专用钢板除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2.2熔炼方法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当是氧气转炉或者电炉冶炼的镇静钢。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钢板和奥氏体-铁素体不锈钢钢板,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的低温钢板和低温钢锻件,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炼工艺。
2.3化学成分(熔炼分析)
2.3.1 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 C≤0.25%、P≤0.035%、S≤0.035%。
2.3.2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其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基本要求,P≤0.030%、S≤0.020%;
(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5%;
(3)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2%。
(4)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0%、S≤0.010%。
2.4 力学性能
2.4.1 冲击功
厚度不小于6mm的钢板、直径和厚度可以制备宽度为5mm小尺寸冲击试样的钢管、任何尺寸的钢锻件,按照设计要求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V型缺口试样冲击功(KV2)指标应当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冲击功(注2-1)
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Rm(MPa) 3个标准试样冲击功平均值 KV2(J)
≤450 ≥20
>450~510 ≥24
>510~570 ≥31
>570~630 ≥34
>630~690 ≥38
注2-1:(1)试样取样部位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冲击试验每组取3个标准试样(宽度为10mm),允许1个试样的冲击功数值低于表列数值,但不得低于表列数值的70%;
(3)当钢材尺寸无法制备标准试样时,则应依次制备宽度为7.5mm和5mm的小尺寸冲击试样,其冲击功指标分别为标准试样冲击功指标的75%和50%;
(4)对钢材标准中冲击功指标高于表2-1规定的钢材,还需要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4.2 断后伸长率
(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断后伸长率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以及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焊接结构用碳素钢、低合金高强度钢和低合金低温钢钢板,其断后伸长率(A)指标应当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 钢板断后伸长率指标(注2-2)
钢板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Rm(MPa) 断后伸长率
A(%)
≤420 ≥23
>420~550 ≥20
>550~680 ≥17
注2-2:对钢板标准中断后伸长率指标高于本表规定的,还应当符合相应钢板标准的规定。
(3)对采用不同尺寸试样的断后伸长率指标,应当按照GB/T 17600.1 《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1部分: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和GB/T 17600.2 《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2部分:奥氏体钢》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指标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2.5钢板超声检测
2.5.1 检测要求
厚度大于或者等于12mm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不包括多层压力容器的层板)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 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
(2) 在湿H2S腐蚀环境中使用的;
(3) 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的;
(4) 本规程引用标准中要求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
2.5.2 检测合格标准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JB/T 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用于本规程2.5.1第(1)项至第(3)项的钢板,合格等级不低于Ⅱ级,用于本规程2.5.1第(4)项的钢板,合格等级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2.6 压力容器用铸铁
2.6.1 铸铁材料的应用限制
铸铁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高、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以及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15MPa的易爆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除上述压力容器之外,允许选用以下铸铁材料:
(1)灰铸铁,牌号为HT200、HT250、HT300 和HT350;
(2)球墨铸铁,牌号为QT400-18R和QT400-18L。
2.6.2 设计压力、温度限制
(1)灰铸铁,设计压力不大于0.8MPa,设计温度范围为10℃~200℃。
(2)球墨铸铁,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 QT400-18R的设计温度范围为0℃~300℃,QT400-18L的设计温度范围为-10℃~300℃。
2.7 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
2.7.1 通用要求
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铝、钛、铜、镍及其合金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其技术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如有特殊要求,需要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文件中注明;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且设专门场所,与碳钢、低合金钢分开存放。
2.7.2 铝和铝合金
铝和铝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
(2)含镁量大于或者等于3%的铝合金(如5083、5086),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65℃,其他牌号的铝和铝合金,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200℃。
2.7.3 铜和铜合金
纯铜和黄铜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其设计温度不高于200℃。
2.7.4 钛和钛合金
钛和钛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钛和钛合金的设计温度不高于315℃,钛-钢复合板的设计温度不高于350℃;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钛和钛合金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2.7.5 镍和镍合金
镍和镍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在退火或者固溶状态下使用。
2.7.6 钽、锆、铌及其合金
钽、锆、铌及其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在退火状态下使用。钽和钽合金设计温度不高于250℃,锆和锆合金设计温度不高于375℃,铌和铌合金设计温度不高于220℃。
2.8 复合钢板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应当按照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选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复合钢板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不锈钢-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镍-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钛-钢复合板不小于140MPa,铜-钢复合板不小于100MPa。
(2)复合钢板基层材料的使用状态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3)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基层材料(包括钢板和钢锻件)按照基层材料标准的规定进行冲击试验,冲击功合格指标符合基层材料标准或者订货合同的规定。
2.9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2.9.1 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经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如本规程引用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2)境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断后伸长率等)。
(3)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相关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5)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钢材,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2.9.2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材料,除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外,还应当按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材料的试制技术文件。
2.9.3境外牌号材料的选用
设计单位若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经济性。
2.10 新材料使用
2.10.1 未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2.10.2 已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
对已列入GB 150或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钢材,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2.11 材料使用和标志移植
(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通过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使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且在材料进厂时审核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
(2)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锻件,以及不能确定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后方可投料使用。
(3)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分割前应当进行标志移植。
2.12焊接材料
(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当保证焊缝金属的力学性能高于或者等于母材规定的限值,当需要时,其他性能也不得低于母材的相应要求;
(2)焊接材料应当满足相应焊材标准和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要求,并且附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
(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并且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2.12材料代用
压力容器制造或现场组焊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批准,并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录。
3 设 计
3.1 设计单位许可资格与责任
(1)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质量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许可资格、设计类别、品种和级别范围的划分应当符合《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的规定;
(2)总体采用规则设计标准,局部参照分析设计标准进行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分析计算的单位,可以不取得应力分析设计许可项目资格;
(3)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
(4)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向设计委托方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3.2 设计许可印章
(1)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2)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中的设计单位名称必须与所加盖的设计图样中的设计单位名称一致。
3.3设计条件
压力容器的设计委托方应当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压力容器设计条件。设计条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操作参数(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范围、液位高度、接管载荷等);
(2)压力容器使用地及其自然条件(包括环境温度、抗震设防烈度、风和雪载荷等);
(3)介质组分与特性;
(4)预期使用年限;
(5)几何参数和管口方位;
(6)设计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
3.4 设计文件
3.4.1 通用要求
(1)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适用于第Ⅲ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认为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
(2)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还应当包括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设计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委托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协商选用超压泄放装置。
3.4.2 设计总图
3.4.2.1 总图的审批
设计总图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对于第Ⅲ类压力容器,应当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的批准签字。3.4.2.2 总图的主要内容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1)压力容器名称、类别,设计、制造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标准;
(2)工作条件,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介质毒性和爆炸危害程度等。
(3)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载荷(包含压力在内的所有应当考虑的载荷)、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接接头系数、自然条件等,对储存液化气体的储罐应当注明装量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储存容器应当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
(4)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与标准;(5)主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容积、换热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6)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年限(疲劳容器标明循环次数);(7)特殊制造要求;
(8)热处理要求;
(9)无损检测要求;
(10)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要求;
(11)预防腐蚀的要求。
(12)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工艺系统已考虑的除外);(13)压力容器铭牌的位置;(14)包装、运输、现场组焊和安装要求。
3.4.2.3 特殊要求
下列情况对设计总图的特殊要求:(1)多腔压力容器分别注明多腔的试验压力,有特殊要求时注明共用元件两侧允许的压力差值,以及试验步骤和试验要求;(2)装有触媒的压力容器和装有充填物的压力容器,注明使用过程中定期检验的技术要求;(3)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的要求;(4)不能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注明计算厚度和制造与使用的特殊要求;(6)有隔热衬里的压力容器,注明防止受压元件超温的技术措施;
(6)要求保温或者保冷的压力容器,提出保温或者保冷措施。
3.5 设计方法
压力容器的设计可以采用规则设计方法或者分析设计方法。必要时也可以采用试验方法或者可对比的经验设计方法,但是应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基于本规程3.3所述的设计条件,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失效模式和足够的安全裕量,以保证压力容器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抗腐蚀性,同时还应当考虑裙座、支腿、吊耳等与压力容器主体的焊接接头的强度要求,确保压力容器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安全。
3.6 风险评估
对第Ⅲ类压力容器,设计时应当出具包括主要失效模式和风险控制等内容的风险评估报告。
3.7 节能要求
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节能降耗原则,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充分考虑压力容器的经济性,合理选材,合理确定结构尺寸;
(2)对换热容器进行优化设计,提高换热效率,满足能效要求;
(3)对有保温或者保冷要求的压力容器,要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有效的保温或者保冷措施。
3.8 安全系数
确定压力容器材料许用应力(或者设计应力强度)的最小安全系数,见表3-1~表3-3的规定。安全系数低于这些规定时,应当符合本规程1.9的要求。表3-1 规程设计方法的安全系数
材料
设备制冷规范

中央空调设计规范
1.总则 主要规定了这本规范适用的范围,那就是“适用于上海地区新建与扩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中,以舒适性要求为主,制冷量在7-80kw的家用(商用)中央空调的设计。改建工程可参照规范执行。” 2.术语 与本规范有关的,在其他规范中不大引用的术语。 3.设计参数 按室外气象参数与室内空气质量两方面进行规定。室外气象参数是空调设计使用的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室内空气质量是根据目前常用的家用中央空调自身特点而制定的室内空气温度、含尘量、新风量等的一系列规定。 4.空气调节 4.1 负荷计算 规定了空调负荷计算的要求与方法,并对家用中央空调使用的特殊性作了计算上的要求。 4.2 系统设计 规定了空调风系统的划分原则,并对分体多联空调系统、水环热泵空调系统、空调水管路系统、冷却塔和排风系统等设计、选用提出了要求。 4.3 空气处理与分布 在空调系统的空气处理、空气分布、送风温差、空气循环次数及风速等方面规定了设计要求。 5.设备、管道与布置 5.1 一般规定 设备及管道材料的选择与布置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政府发布的现行法令、规范、标准、条例。 5.2 设备、材料选择 对设备、材料作出了安全、高效、环保、节能的选择原则。 5.3 设备、管道布置 对设备、管道布置作了较严格规定,尤其是家用中央空调室外机的布置,更是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大问题,设计不容马虎。 6.防腐与保温 叙述了防腐与保温的设计原则和设计规定,尤其是涉及到消防、安全,确保使用等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保温材料的选择、厚度的确定等。 7.监测与控制 规定了家用中央空调监测与控制的一般要求、设置原则;空调系统有代表性的参数检测仪表的要求;空调系统监控手段等。 8.消声与隔振 提出了消声与隔振设计原则,规定了必须执行的有关规范、设备选择、布置以及家用中央空调各个设计环节和消声隔振的技术要求。 这本规范的制定,将有助于提高行业内家用中央空调的设计水平,保证设计质量及使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也必将会提高家用中央空调协会和协会会员单位在广大用户心目中的可信度。
1 总则
1.0.1为保证家用(商用)中央空调设计的质量,使设计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卫生和保护环境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新建与扩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中,以舒适性要求为主,制冷量在7-80kw的家用(商用)中央空调的设计。改建工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家用(商用)中央空调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l家用(商用)中央空调 主要用于居住和公共建筑中,以满足舒适性为目的,制冷量在7-80kw范围内,带集中冷热源的空调型式。
2.0.2空调风系统 空气经冷热、过滤等处理的送回风系统。
3 设计参数
3.1 室外气象参数
3.1.1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一天的日平均温度。
3.1.2冬季空调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
3.1.3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
3.1.4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
3.1.5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3.1.6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3.1.7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3.1.8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纬度、大气透明度和大气压力,按7月21日的太阳赤纬计算确定。
3.1.9一些主要城市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暖通空调气象资料集》中“室外气象参数”采用。
3.2 室内空气质量
3.2.1冬季空调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温度 18- 22℃ 人员经常活动范围内风速 不大于0.4m/s 当无辅助热源时,冬季室外空调计算温度采用5℃。
3.2.2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房间的用途,按下列规定采用: 1.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 2.辅助房间,不宜低于下列数值: 浴室 25℃ 更衣室 23℃ 托儿所、幼儿园、医护室 20℃ 盥洗室、厕所 12℃ 办公用室 16℃
3.2.3夏季空调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温度 24-28℃ 相对湿度不大于 65% 人员经常活动范围内风速 不大于0.5m/s
3.2.4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不小于20m3/(h.人)。
3.2.5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应符合《室内空气中可吸人颗粒物卫生标准》(GB17095)的规定,不应大于0.15mg/m3。
3.2.6通风与空调系统产生的噪声,传播至住宅主要使用房间的噪声级应不大于46dB(A)。
4 空气调节
4.l 负荷计算
4.1.1在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冷负荷指标估算确定;在初步设计阶段,可采用分项简化计算方法进行,分项内容包括围护结构、人员、设备、灯光、食物和新风(或渗透风),其中国护结构负荷项可按经验指标估算确定;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均应对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逐时冷负荷计算。
4.1.2逐时冷负荷计算应按国家现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
4.1.3空调房间或区域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4.l.4空调系统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房间的同时使用情况,按各空调房间或区域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4.1.5对间歇使用空调的房间,在选择空调末端设备时,应充分考虑建筑物蓄热特性形成的负荷。
4.1.6对能单独使用空调的房间,在选择空调末端设备时,应考虑邻室不使用空调时形成的负荷。
4.1.7空调系统的冬季热负荷,可参考夏季冷负荷的数值,乘上经验系数决定。
4.2 系统设计
4.2.1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分别设置空调风系统: 1.使用时间不同的房间; 2.温度基数要求不同的房间; 3.空气中含有异味、油烟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房间; 4.负荷特性相差较大及同时分别需供冷与供热的房间或区域。
4.2.2当房间舒适度要求较高时,宜采用各个房间可进行室内温度独立控制的空调系统。
4.2.3对于舒适度要求较高、人员较长时间逗留的场所,应采取保证新风量的措施。
4.2.4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变频或具有节能效果的变容量控制的空调系统;变频设备产生的高次谐波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2.5采用分体多联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空调系统中,具有需同时分别供冷与供热的房间时,宜选择带有热回收的、能同时供冷与供热的空调系统; 2.同一空调系统的规模、制冷剂管道最大长度。设备之间的最大高差、运行工况范围等,应符合设备性能的规定; 3.选择设备时,应根据室内外设计温度、制冷剂配管长度。室内外机的标称冷热量及该设备技术参数等进行计算修正; 4.空调系统制冷剂管道的管径、管材和管道配件应按生产厂技术要求选用,系统自控设备、制冷剂分配器等主要配件,均应由生产厂配套供应。
4.2.6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循环水水温直控制在15-35℃; 2.循环水系统的冷却设备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决定采用闭式或开式冷却水塔;当采用开式冷却水塔时,宜设置中间换热器,由相互隔离的闭式循环水系统与开式冷却水系统组成; 3.辅助热源的供热量应根据建筑物冬季白天和夜间负荷特性、系统可回收内区余热等,经热平衡计算确定。
4.2.7设有排风的空调系统,宜设置新风与排风系统的热回收装置。
4.2.8空调水管路系统,宜采用闭式循环系统,并应考虑水的温度变化引起的热膨胀问题。
4.2.9冷却塔的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冷却塔的进、出口水温和循环水量,在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条件下,应满足制冷机的要求; 2.采用旋转式布水器的冷却塔,运行时应有保证冷却塔冷却水量的措施; 3.冷却塔应放置在通风条件良好、远离高温和有害气体的地方,并应避免漂水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应采用阻燃型材料制作的冷却塔,符合防火要求。
4.3 空气处理与分布
4.3.l空调系统的新风和回风应经过滤处理。
4.3.2空调房间的空气分布,应根据室内温度参数、允许风速、噪声标准和空气质量等要求,结合房间特点、内部装修及设备散热等因素综合考虑。
4.3.3高大空间的空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调负荷必须通过计算确定; 2.应注意气流组织的合理性;当采用侧向送风时,回风口宜布置在送风口的同侧下方;当采用双侧送风时,两侧相向气流尚应在生活区或工作区以上搭接;侧向多股平行射流应互相搭接; 3.应尽量减少非空调区向空调区的热转移,必要时,应在非空调区设置送排风装置。 4.空调系统的夏季送风温差,当送风高度不大于5m时,不宜大于10℃;当送风高度大于5m时,不宜大于15℃。
4.3.4空调房间的空气循环次数不宜小于5h-1。
4.3.5送风口的出口面风速,应根据风量、射程、送风方式、风口类型、安装高度、室内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因素确定。
4.3.6回风口不应设在射流区或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地点;采用侧送风时,宜在送风口的同侧;条件允许时,可采用集中回风或走廊回风,但走廊断面风速不宜过大。
4.3.7回风口的面吸风速度,宜按表4.3.7选用。
表4.3.7回风口的面吸风速度
回风口位置 吸风速度(m/s)
房间上部 4.0-5.0
房间下部 不靠近人经常停留的地点时 3.0-4.0
靠近人经常停留的地点时 1.5-2.0
用于走廊回风时 1.0-1.5 5 设备、管道与布置
5.1 一般规定
5.1.1设备及管道材料的选择与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条例和上海市政府发布的规定。
5.1.2空调和通风系统的送、回风、排风管道的防火阀及其感温、感烟控制元件的设置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执行。
5.2 设备、材料选择
5.2.l应优先选用符合下列条件的空调设备: 1.采用环境污染小的能源; 2.采用环保型制冷剂; 3.能源利用效率高。
5.2.2风管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采用复合材料风管时,其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B1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5.2.3矩形风管的长边与短边之比不宜大于4:1。
5.2.4冷凝水管宜采用U—PVC管。
5.3 设备、管道布置
5.3.1家用中央空调的室外机必须放置在通风良好、安全可靠的地方,严禁采用钢支架和膨胀螺栓墙体安装。
5.3.2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设备,其托板底面距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得低于2.5m。
5.3.3空调室外设备出风口的(冷、热)气流禁止朝向相邻方的门窗,其安装位置距相邻方门窗不得小于下列距离: 1.制冷额定电功率≤2kw的为3m; 2.制冷额定电功率>2kw,且≤5kw的为4m; 3.制冷额定电功率>5kw,且≤10kw的为5m; 4.制冷额定电功率>10kw,且≤30kw的为6m。
5.3.4空调冷凝水管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当凝水盘位于机组内负压区时,冷凝水出水口处必须设置存水弯。
5.3.5空调冷凝6 防腐与保温水水平管道应沿水流方向保持不小于0.5%的坡度。
5.3.6外墙面上的空调冷凝水管应有组织地排放。
6.1 防腐
6.1.1所有非镀锌铁件,须在除锈后刷防锈漆二度;非保温者再刷面漆二度。
6.1.2采用木质隔热材料时,该材料应经浸渍沥青防腐。
6.2 保温
6.2.1下列设备与管道应保温: 1.导致冷热量损失的部位; 2.产生凝结水的部位。
6.2.2设备与管道的保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温层的外表面不得产生凝结水; 2.非闭孔性保温材料的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3.管道和支吊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冷桥”的措施。
6.2.3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应以《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15586)的防结露计算方法为基础,并考虑减少冷、热损失和材料的价格因素,结合工程实际应用情况确定。
6.2.4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和难燃材料。
6.2.5穿越防火墙、变形缝两侧各2m范围内风管保温材料及风管型电加热器前后0.8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材料。
6.2.6制冷剂管道的保温,应按厂家的施工技术要求进行。
6.2.7使用温度在7-65℃的冷热水管的保温,当采用难燃型闭孔发泡橡塑时,厚度不得小于表6.2.7的规定。表6.2.7空调冷热水管橡塑保温最小厚度表
保温厚度mm 27.5 30 32 35 38 41 44 47
室内 ≤DN20 DN25-32 DN40-50 DN70-80 DN100-150
室外 ≤DN32 DN40-50 DN70-80 DN100-125 DN150-200
注:1.仅适用于上海地区; 2.难燃型泡沫橡塑绝热制品性能应符合GB/T17794-1999国家标准,且20℃时,导热系数λ≤0.040W/( m K),湿阻因子不小于800。
6.2.8使用温度在7-65℃的冷热水管的保温,当采用离心玻璃棉绝热管瓦时,厚度不得小于表6.2.8的规定。
表6.2.8空调冷热水管玻璃棉保温最小厚度
保温厚度mm 30 40 45 50 55 60
室内 ≤DN32 DN40-70 DN80-150 DN200-400
室外 ≤DN32 DN32-40 DN50-70 DN80-125 DN150-200
注:1.仅适用于上海地区;
2.离心玻璃棉绝热制品性能应符合GB/T13350-2000国家标准;20℃时,导热系数λ≤0.042W/( m K),密度为64kg/m3。
7 监测与控制
7.1 一般规定
7.1.1空调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包括参数检测、参数和动力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和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联锁与自动保护等。设计时,应根据功能要求、系统的类型和设备运行时间,经技术比较确定其具体内容。
7.1.2在满足控制功能和指标的条件下,应简化自动控制系统的控制环节。
7.1.3采用自动控制的空调系统,应做到系统和管理设计合理,防止运行调节时各并联环路压力失调,其调节机构特性应符合要求。
7.1.4自动控制方式宜采用电动式。
7.1.5设置自动控制的空调系统,应具有手动控制功能。
7.2 检测与信号显示
7.2.l空调系统有代表性的参数,应在便于观察的地点设置检测仪表。
7.2.2对于空调系统的下列参数,必要时可设置检测仪表: 1.室内外温度; 2.送回风温度; 3.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静压差; 4.水过滤器进出口的静压差。
7.2.3空调系统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的装设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空气温度:应装设在不受局部热源影响的、有代表性的、空气流通的地点; 2.风管内空气温度:应由所控系统的工艺要求确定安装位置,并应符合制造厂有关的安装规定; 3.水流、水压和水温检测元件:安装位置及与管路的连接应符合制造厂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系统的要求。
7.2.4空调系统的通风机、水泵和电加热器等应设工作状态显示信号。
7.3 调节与控制
7.3.1空调系统的调节方式,应根据调节对象的特性参数、房间热湿负荷变化的特点以及控制参数的精度要求等进行选择。
7.3.2空调的集中控制系统应包括以下监控环节: 1.设备的启停控制及联锁控制; 2.设备的状态监视及故障保护; 3.参数的控制和测量; 4.执行器的控制; 5.其他。
设计时,应根据系统类型、使用功能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监控内容。
7.3.3空调系统的监控应包括温度、机组的防冻保护控制以及风机运行状态、过滤器状态等环节。设计时,应根据使用要求、系统类型等项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3.4当水冷式空气冷却器采用变水量控制时,宜由室内温度调节器通过高值或低值选择器进行优先控制,并对加热器进行分程控制;冷水系统宜采用两通阀及改变水泵转速。
7.3.5全年运行的空调系统。在满足室内参数和节能要求的情况下,宜采用变结构多工况控制系统。工况转换宜采用手动方式。
7.3.6位于冬季有冻结可能地区的新风或空调机组,应对水盘管加设防冻保护控制。
7.3.7空调及通风系统宜采用独立电源回路。
7.3.8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送风机应有延时关闭的功能,并应设无风断电保护。设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7.3.9自动调节间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两通阀,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的; 2.水三通阀,宜采用抛物线特性或线性特性的; 3.调节阀的进出口压差,应符合制造厂的有关规定,且应对调节阀的流通能力及孔径进行选择计算
8 消声和隔振
8.1 一般规定
8.1.1空调系统的消声和隔振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噪声和振动的频率特性及传播方式,综合考虑确定。
8.1.2空调系统产生的噪声,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噪声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0070-88)等的有关规定。
8.1.3空调系统产生的振动,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振动级,应符合国家现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等的有关规定。
8.1.4在选择设备和进行系统设计时,应采取下列降低声源噪声的措施: 1.应选用高效率、低噪声设备; 2.系统风量一定时,所选风机的风压安全系数不宜过大; 3.通风机与电动机宜采用直联传动; 4.通风机进出口处的管道不宜急剧转弯; 5.必要时,弯头和三通支管等处,应装设导流叶片; 6.宜少装或不装调节阀,必要时,要求严的房间应在阀后设消声支管或消声风口。
8.1.5有消声要求的通风和空调系统,其风管内的风速,宜按表8.1.5选用。
表8.1.5风管内的风速(m/s)
室内允许噪声dB(A) 主管风速 支管风速 出风口风速(散流器后)
25-35 ≤2 ≤1.6 ≤0.8 ≤40 ≤3.0 ≤2.4 ≤1.2 ≤45 ≤4.0 ≤3.2 ≤1.6 ≤50 ≤5.0 ≤4.0 ≤2.0 ≤55 ≤6.0 ≤4.8 ≤2.4 ≤60 ≤7.0 ≤5.6 ≤2.8
8.1.6空调机房的位置,不宜靠近有较高隔振和消声要求的房间;当必须靠近时,应采用必要的隔声、隔振、消声和吸声措施。
8.1.7消声处理后的风管,不宜穿过高噪声的房间;噪声高的风管,不宜穿过噪声要求低的房间。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隔声措施。
8.2 消声和隔声
8.2.1空调设备的声功率级,宜采用实测数值;当无实测数值时,可通过计算确定。
8.2.2通风和空调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器或采取其它消声措施。
8.2.3选择消声器时,应根据系统所需消声量、噪声源频率特性和消声器的声学性能及空气动力特性等因素,分别采用阻性、抗性或阻抗复合型消声器。
8.2.4消声器宜布置在靠近机房的气流稳定的管段上,距风机出人口、弯头。三通等要有一定距离,一般要求大于4-5倍风管直径或当量直径;当消声器直接布置在机房内时,消声器、检查门及消声后的风管,应具有良好的隔声能力;必要时,也可在总管和支管上分段设置。
8.2.5机房应根据邻近房间或建筑物的允许噪声标准,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当机房靠近有较高消声要求的房间,机房门窗应采用隔声门窗。
8.2.6管道穿过机房围护结构处,其孔洞四周的缝隙,应使用弹性材料填充密实。
8.2.7进、出风口与风管之间的连接,应设置适当长度的扩散管,避免突扩或突缩风管的产生。
8.3 隔振
8.3.1当通风、空调和制冷装置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程度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取其它隔振措施。
8.3.2当设备运转小于或等于 1500r/min时,宜选用弹簧减振器;设备转速大于 1500r/min时,宜选用橡胶等弹性材料的隔振垫块或橡胶隔振器。
8.3.3选择弹簧隔振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的运转频率与弹簧隔振器垂直方向的自振频率之比,应大于或等于2.5; 2.弹簧隔振器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允许工作载荷; 3.当共振振幅较大时,宜与阻尼大的材料联合使用; 4.弹簧隔振器与基础之间宜加一定厚度的弹性隔振垫。
8.3.4选择橡胶隔振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考虑环境温度对隔振器压缩变形量的影响; 2.计算压缩变形量宜按制造厂提供的极限压缩量的1/3-1/2采用; 3.设备的运转频率与橡胶隔振器垂直方向的自振频率之比,应大于或等于2.5; 4.橡胶隔振器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允许工作载荷; 5.橡胶隔振器与基础之间宜加一定厚度的弹性隔振垫。
8.3.5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的进出口,宜采用软管连接;制冷机的进出口,宜采用可曲橡胶接头连接。
8.3.6管道的支吊架宜采用弹性支吊架。安装规范
一.验收安装与配置部分:
管道循环系统是否有按要求加压试漏。
室内机、室外机的吸入、吹出部位是否有妨碍、短路。
室内/外机本体是否安装牢固。
铜管布设是否美观牢固。
隔热材料是否确认包装良好。
排水管安装及排水是否良好。
与机器连接风管是否已固定。
管道连接完后,应做通水试验和满水试验,一检查排水畅通,二检查其是否漏水。
二.验收电器及安全部分:
电器部分是否有预防老鼠等动物咬坏措施。如:天花上的电线要加护套等。
电源线线径、漏电开关是否符合规定。
接地线是否已连接,连接良好、紧固。
室内外机接线柱的螺丝是否紧固。
电线连接处是否使用固定片固定。
电压是否正常,符合额定电压的90%~110%范围内。
三.验收试运转部分:
冷媒系统阀门是否全部打开。
运转前检漏时是否有泄漏(连接部位、阀体)。
室内外机的地址码是否按要求设定(多联机系列及集中控制系统时设定)。
室内机及室外机运转时检查是否有不正常的噪音。
四.竣工验收:
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合格后即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1)通风与空调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检查竣工验收的资料,一般包括下列文件及记录:
1)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
2)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工程设备、风管系统、管道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5)管道试验记录。
6)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7)系统单机试运转记录。
8)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观察质量综合检民记录。
10)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核查记录。
制冷设备建设规范的介绍,今天就讲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篇文章,更多关于制冷设备建设规范的相关知识,我们还会随时更新,敬请收藏本站。